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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權成市場化配置核心

Updated: Apr 28

上周有一則資料行業內的重要新聞,深圳推出了《深圳經濟特區資料條例》的徵求意見稿,條例目的是經過明確指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資料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促進資料資源分享開放和深度利用,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進程,除了提高市民生活品質,也有利政府及企業數位化轉型。

這個條例適用於特區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資料活動及其為物件開展的資料活動。

以先行示範區的形式作探索,並非出奇的事,2016年貴州省就成為第一個國家級別的大資料綜合試驗區。不過,深圳市這一次的資料條例更往前走了一大步,正式把大資料的行使與保護全面覆蓋到城市的各方面,在意見稿中有多點特別值得注意:

一)首次提出「資料權」,在意見稿中第四條是這樣描述的:「資料是關於客體(如事實、事件、事物、過程或思想)的描述和歸納,是可以通過自動化等手段處理或再解釋的素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享有資料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資料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資料的自主決定、控制、處理、收益、利益損害受償的權利。」

二)明確了資料權後,企業有更大動力去與政府一起探索完善資料產權和隱私保護機制,加快資料基礎設施建設。「資料權」更能體現出個人資料的自主權,普羅大眾對資料驅動的產品接受程度得到加強。

三)繼近年北京、上海先後推出促進「公共資料」有關的管理辦理後,再落實並對公共資料的進一步推進。公共資料一般定義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企業在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積累大量資料,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及交通等。公共資料被視為促進人工智慧及數字經濟的要素,以及與智慧城市的發展息息相關,它是長久以來欠缺交流的政府和企業資料之交滙點。

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資料創新過程中,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未損害公共利益下加入容錯機制。

資料權是資料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核心問題,並且是企業及公共機構的合法收集、使用、轉移、交易的基礎,筆者相信也是資料被廣泛流通的必要條件之一。

車品覺_紅杉資本中國專家合夥人、阿里巴巴商學院特聘教授暨學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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